新闻列表 >> 统筹保险不理赔怎么办?车辆统筹保险归哪个部门监管,怎么维权投诉?
来源:简易诉 发布时间: 2023年10月08日 14时58分
交通安全责任统筹合同不是保险合同,统筹公司也不是保险公司,统筹公司没有开展保险业务的从业资格,国家对保险业务实行特许制度,未经准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本质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进行赔偿是基于法律规定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而判决统筹公司向受害人赔偿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没有法律依据。故在本案中原告对被告乙统筹公司的诉请未予支持。
法官提醒
机动车安全统筹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不同。
第一,二者性质不同。在我国,商业三者险由保险公司承保,而设立保险公司有诸多的强制性规定。如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符合法定的条件和设立流程,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且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出资等。经营车辆安全统筹业务的机构多冠以汽车服务公司、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之名,其设立门槛远低于保险公司。这些机构未依法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也不是中国银保监会的监管对象。
第二,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能否直接要求经营车辆安全统筹的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有所不同。法院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通常会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一并处理。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单虽与商业保险合同内容相似,但两者在性质上有本质区别。车主与统筹公司签订的安全统筹合同并非保险合同,无法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只能在向伤者赔付后,依据合同关系另案起诉统筹公司主张权利。
第三,就赔付能力而言,车辆安全统筹机构的赔付能力远低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经营的车辆保险,具有法定的监管及理赔流程,偿付能力强。经营车辆安全统筹的机构由于准入门槛低,缺乏有效监管,风险防控能力不足。
即使车主购买了“车辆安全统筹单”,当车辆安全统筹公司出现资不抵债,面临破产等重大危机时,车主发生交通事故也无法得到理赔。通过公开渠道可查询,不少经营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的公司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这意味着,即使车主胜诉,也面临着无法执行的风险。
因此,车主在为车辆购买保险时,一定要提前了解清楚,避免因投保不当给自己造成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九条“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item.username}} {{item.show_time}}
@{{item.comment_user}}:{{item.content}}